《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草案)》二审: 拟授权实验区设立“特定法定机构”

2020年11月25日07:25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段伟朵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将迎来新的机遇!11月24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二审。

  大河报记者现场了解到,在一审稿的基础上,《条例(草案)》新增了不少规定,其中,探索体制机制创新,拟授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设立具有特定管理职能的法定机构,可谓一次重大突破。

  【修改1】突出实验区发展定位,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了实验区的发展理念、原则等内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应当体现国务院批复确定的实验区发展定位和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等内容。”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学勤说,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将第三条修改为:实验区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突出国家确定的发展定位,遵循区域统筹、整体规划、协调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高质量发展。

  【修改2】拟授权实验区设立具有特定管理职能的法定机构

  张学勤表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实现实验区更高层次的发展,持续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创新管理体制是非常必要的。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单位提出,实验区的发展应当探索建立一种灵活高效,更能激发人才干事创业热情的管理体制。

  法制委员会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以民法典有关规定为依据,借鉴深圳、海南等地的经验做法,并征求省委编办意见,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一条内容:探索体制机制创新,授权实验区设立具有特定管理职能的法定机构。

  【修改3】机场规划、综保区规划等应当与实验区规划相衔接、相统一

  《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实验区周边区域的城市规划应当与实验区总体规划相协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内容。

  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增加了有关市、县(区)应当严格遵守规划方案和机场规划、综保区规划等应当与实验区规划相衔接、相统一的内容。

  【修改4】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实验区公共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

  想要搞好发展,离不开资金、政策支持!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应当体现先行先试,采取更具体、更有操作性的措施,对实验区的发展予以资金、政策支持。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征求省政府办公厅意见的基础上,将《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省、市级财政应当加大对实验区转移支付投入力度,支持实验区公共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

  专访

  拟明确的这项授权是立法中的一个突破

  为何要为实验区专门立法?此次立法的亮点有哪些?会后,记者对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主任张俊峰进行了专访。

  张俊峰告诉记者,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的批复,是国家赋予河南发展的重要使命和任务。“我们要把交通优势提高到枢纽优势、经济发展优势上来,在建设郑州国家中心城市、促进中部崛起、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中贡献力量,制定条例非常必要。”

  他表示,实验区是全国第一个以航空港经济为主题的国家级实验区,自2013年3月7日获批以来,在枢纽建设、产业培育、城市塑造、开放创新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经过七年的快速发展和实践,实验区亟须把工作实践中探索出来的一系列成功经验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另外,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法律障碍和制度障碍,亟须学习先进地区经验,用改革的办法突破。

  《条例(草案)》中具体有哪些重点亮点和突破?张俊峰介绍,实验区是由中编办批复的省政府派出机构,委托郑州市管理,此次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其中,《条例(草案)》第七条明确: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根据本条例规定,行使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以及省人民政府赋予的特殊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张俊峰表示,鼓励探索体制机制创新,授权实验区设立具有特定管理职能的法定机构,是《条例(草案)》的一个突破,这是一个灵活高效、能激发人才干事创业热情的管理体制。

  链接

  什么是“具有特定管理职能的法定机构”?

  记者查询此前外地媒体报道了解到,法定机构是指承担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职能,却不列入行政机关序列,而治理结构、人事管理、财务监管等方面相对独立和自主的机构,在我国沿海地区已有先试先行的经验。比如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就是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发起,经授权代表政府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开展招商引资、宣传推介、国内外会展及投资咨询等经贸活动的法定机构。

编辑:张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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