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2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民三庭负责人近日就“潼关肉夹馍”等地理标志维权问题作出回应,同时明确了有关组织通过诉讼收取“会员费”等问题。
这位负责人表示,有些商标包含地名,这些地名往往具有独特商业价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
即便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亦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
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能否任意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商标?这位负责人表示,
在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并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即便不申请加入集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亦可依法正当使用地理标志;
不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或超出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者,则不能通过商标许可、加盟、入会等方式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资格。
相关组织作为商标注册人通过诉讼收取所谓“会员费”以及类似费用的,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这位负责人说,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应做到合法、合规、自律,维权时应依法合理行使诉讼权利。个别协会和组织利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获取加盟费等,在商标法上没有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取加盟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他同时表示,诚信诉讼是诚信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人民法院以鲜明的态度和有力举措,坚决遏制恶意诉讼。对于恶意提起诉讼的原告,被告依法请求该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提起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还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织密制度的笼子,让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偷鸡不成蚀把米”。
【事件回顾】
“焦作市几十家胡辣汤店铺”被逍遥镇胡辣汤协会起诉的消息,引发网友热议和关注。
逍遥镇胡辣汤刚消停,洛阳近60位小吃店主因“潼关肉夹馍”成被告>>
在洛阳涧西区经营33年小吃店的张师傅,怎么也没想到,年近六旬的他,会因为自家小店的小吃“潼关肉夹馍”,被一纸诉状告上法庭,通过法院他了解到,在洛阳近60位小吃店主有和他一样的遭遇,原告都来自陕西潼关县——潼关肉夹馍协会。
肉夹馍招牌带“潼关”漯河5家店成被告 有店主拒绝庭前调解就等法院判决>>
记者经查询,发现近期以潼关肉夹馍协会作为原告的开庭公告有213条,被告包含吉林省长春市、浙江省金华市、江苏省常州市等多地的小吃店、餐饮公司等,案由大多是“侵害商标权纠纷”。
记者就此前报道的“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等商标侵权热点事件联系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已经关注到商标侵权事件,正就此事进行研究。
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出,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潼关肉夹馍协会道歉了>>
在这封致歉信中,潼关肉夹馍协会称,对潼关肉夹馍商标进行维权一事,给广大肉夹馍经营者带来了严重的困扰和麻烦。经过全国众多媒体朋友和专家学者的批评、指正和帮助,该协会已经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错误。
【延伸报道】
从“逍遥镇胡辣汤”到“潼关肉夹馍” “商标维权”引发争议,地方特色小吃商标该如何正确保护?>>
“商标,是能够将自家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区分的标志。创业公司走向市场的第一步不是生产产品,而是注册商标。准确来说是在规划产品或服务的时候提前把商标申请好。”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主任马伟在接受大河网记者采访时说,作为商标所有权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有权要求未经授权使用商标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但有权利并不意味着可以肆意滥用,应当正确行使权利。
潼关肉夹馍协会的问题在于,是想把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变成普通集体商标来维权、使用。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则恰恰相反,是想把普通商标当成集体商标来维权、使用了。这两者都是不合理的。
胡辣汤不再“逍遥”,肉夹馍不让出“潼关” 地方特色小吃商标保护边界在哪里>>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调查采访发现,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和潼关肉夹馍协会的维权,看似相同,实则不完全一样。专家认为,“地名+小吃名”的商标虽可以保护地方美食的健康发展,但不应成为产业发展的桎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