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肉夹馍”维权问题,最高法回应!事件回顾……

2021年12月13日11:53

来源:大河网综合

  记者12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民三庭负责人近日就“潼关肉夹馍”等地理标志维权问题作出回应,同时明确了有关组织通过诉讼收取“会员费”等问题。

  这位负责人表示,有些商标包含地名,这些地名往往具有独特商业价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

  即便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亦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

  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能否任意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商标?这位负责人表示,

  在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并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即便不申请加入集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亦可依法正当使用地理标志;

  不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或超出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者,则不能通过商标许可、加盟、入会等方式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资格。

  相关组织作为商标注册人通过诉讼收取所谓“会员费”以及类似费用的,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这位负责人说,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应做到合法、合规、自律,维权时应依法合理行使诉讼权利。个别协会和组织利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获取加盟费等,在商标法上没有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取加盟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他同时表示,诚信诉讼是诚信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人民法院以鲜明的态度和有力举措,坚决遏制恶意诉讼。对于恶意提起诉讼的原告,被告依法请求该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提起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还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织密制度的笼子,让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偷鸡不成蚀把米”。

  事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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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出,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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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封致歉信中,潼关肉夹馍协会称,对潼关肉夹馍商标进行维权一事,给广大肉夹馍经营者带来了严重的困扰和麻烦。经过全国众多媒体朋友和专家学者的批评、指正和帮助,该协会已经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错误。

  【延伸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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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是能够将自家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区分的标志。创业公司走向市场的第一步不是生产产品,而是注册商标。准确来说是在规划产品或服务的时候提前把商标申请好。”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主任马伟在接受大河网记者采访时说,作为商标所有权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有权要求未经授权使用商标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但有权利并不意味着可以肆意滥用,应当正确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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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潼关肉夹馍协会的问题在于,是想把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变成普通集体商标来维权、使用。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则恰恰相反,是想把普通商标当成集体商标来维权、使用了。这两者都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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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调查采访发现,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和潼关肉夹馍协会的维权,看似相同,实则不完全一样。专家认为,“地名+小吃名”的商标虽可以保护地方美食的健康发展,但不应成为产业发展的桎梏。

编辑:Wei 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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