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绿水青山注入法治活水

2022年04月30日08:48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李雷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生态环境保护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是近些年来党和国家重点推动的工作。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有必要运用法治思维建立起强有力的立法、执法、司法和社会认同体系。

  推动协调发展

  2018年3月,我国宪法第五个修正案对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作出回应,推动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协调发展正式成为我国宪法文本的重要规范内容。推动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等其他形态文明的协调发展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其要义是指国家(特别是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和其他社会主体应统筹规划好五种形态文明的共同发展问题,不可偏激,不可偏废,努力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政治效益、文化效益、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要处理好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之间的协调发展问题。基于此,在制定法律法规及采取行政措施时,应主动衡量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与促进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避免严苛和激进的环境政策对经济发展造成过度抑制,力争找到生态环境保护与促进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点,从而实现推动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协调发展的宪法目标。对于其他社会主体(主要是各类生产性企业)而言,虽然追求经济产值和经济效益是其存在的目的,但社会主体在为国家经济发展、人员就业、税收等方面作出贡献的同时,也难免产生一定程度的生态环境污染或破坏的负外部效应。社会主体理应承担起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完善环境保护设施,依法合规排放,做好节能减排。

  架起立法高压线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我国宪法、法律对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比如规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组织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植物等。这些规定为国家设定了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要求国家积极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立法机关层面,应积极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为行政机关执法和司法机关司法提供法律依据。我国立法机关已经制定了数十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既包括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也包括各类单项的污染防治法以及其他类型的环境保护法律,但这些立法对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面临的问题而言还是不够的,比如在生态环境修复、大流域保护、公众环境利益保护等方面还需要加快立法进度。行政机关层面,应加快行政立法,由于生态环境保护事项属于国家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共享的立法事项,这就要求行政机关积极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等,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具可操作性的规范依据。

  开启执法警示灯

  严格执法是最高效的普法。行政执法层面,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在做好行政立法的同时,还应加强行政执法,生态环境保护的复杂性及时效性特点决定了行政机关执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核心地位,行政机关(主要是指各级政府、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及相关行政部门)应积极贯彻执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原则及规则落到实处,并在执法过程中时刻关照宪法关于环境保护条款的规定。法律监督层面,对于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除应积极完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和支持公诉工作外,还应着力提高支持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的能力。司法层面,对于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审理工作,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应积极援引宪法环境保护条款进行说理,宣扬生态环境价值。

  织密全民参与防护网

  基于生态环境利益的公共性特征,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由国家作为生态环境利益的主要守护者,但我国宪法、法律也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公众依照法律规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即属于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形式。为更好地实现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宪法目标,《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门规定了公众在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其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途径有三个方面:一是积极参与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举办的听证会、座谈会、征求意见会等,积极发表意见;二是一旦发现身边的生态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应积极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为国家查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提供线索;三是有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既可以采取与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环境保护组织合作的方式间接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也可以自己在民政部门注册公益性环境保护公益组织直接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当然,国家应为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活动建立制度和创造条件,从而调动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别是应建立健全针对参与者的保密和保护制度,确保参与者的人身安全。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


编辑:陈梦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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