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网络文艺领域有两则消息引人关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印发的《网络主播行为规范》,列出了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和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的行为,为网络主播从业行为划定了底线和红线;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号透露,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案件,被告人丁某因向他人售卖非法获取某短视频平台用户数据的“爬虫”软件,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据悉这是全国首例短视频平台领域网络“爬虫”案件。这两则消息再度释放出一系列明确信号:网络文艺领域不是法外之地,从事网络文艺行业要紧绷法律这根弦,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正在为网络文艺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32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3.0%。互联网作为当下用户群体覆盖广泛、富有强大创新性和包容性的领域,对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深刻影响。网络文艺作为互联网技术与传统文学艺术的结合,具有参与程度高、传播速度快、交互频繁等特征,赢得人们的普遍青睐。网络文学、网络剧、网络综艺、网络电影、网络纪录片、网络音乐、网络动漫、网络直播、网络短视频等具体的网络文艺业态,是构建当下人们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一些个人或机构抱着“网上不一样”“网上没人管”“网上管不着”等错误心态,认为网络世界是一个绝对自由的虚拟空间,于是以“隐身人”的姿态彻底“放飞自我”,在网络文艺的生产、传播、消费和评价过程中,出现挑战传统价值观念、触犯基本法律准则和规范的不良行为,造成严重、恶劣的社会影响。
比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诸如网络聊天室、网络直播间等虚拟空间越来越具有现实公共场所的特征,它们除了不存在于实体空间中,在功能定位和经营管理模式上与传统的公共场所并无明显差异。既然是公共场所,就有公共场所应该遵循的基本规则,就像“公共场合不得大声喧哗”“公共场合禁止吸烟”“公共场合请使用文明语言”等条款深入人心一样,像网络直播间这样的新兴公共场所也要有自己的“规矩”。但是,一些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习惯于散布他人隐私,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拥有著作权的作品,为了蹭热度、赚流量,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炒作社会热点,甚至蓄意制造舆论“热点”,炒作绯闻、丑闻、劣迹,格调低下,宣扬封建迷信文化习俗,引导用户低俗互动,组织煽动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造谣攻击,实施网络暴力,通过“弹幕”、直播间、公告、语音等传播虚假广告,炒作拜金炫富,诱导非理性消费,暗示、诱惑、鼓励用户大额“打赏”,引诱未成年用户“打赏”……这些行为,不仅有悖网络道德,还违反法律法规,不利于营造文明、和谐的网络生态,《网络主播行为规范》明确予以禁止。
再如,新型盗版行为令网络文学作家苦不堪言,网络文学市场因此遭受严重损失。网络文学从创作到出版、交易,都与“版权”二字密不可分。由于文字复制成本低、传播较为便捷等因素,网络文学一直都是盗版侵权的“重灾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盗版行为不仅具备更强的隐蔽性,还滋生出了多种新型盗版方式,包括使用网络云盘转存、利用网络“爬虫”技术自动抓取等。中国版权协会发布的《2021年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与发展报告》披露,多数网络文学平台每年有80%以上的作品被盗版,82.6%的网络作家受盗版侵害,其中频繁经历盗版的比例超过四成。而一份来自某网络文学平台的数据显示,仅2021年因为盗版受影响的作家达到6万名,近万部作品因为盗版不得不中断更新。
网络文学盗版的维权存在很大的难度,特别是查证环节极为困难。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对网络文学的盗版行为就束手无策了,技术赋能将提供新的可能性。
版权保护的前提是确权,通常做法是由著作权人通过版权登记程序确认权利归属。但版权登记程序比较烦琐,且认证周期较长,与网络文学实时更新、即时发表的特征不相匹配。区块链拥有时间戳机制,作品被上传至区块链,时间戳将作品信息与作者信息记录为一个区块,并加盖相应的时间戳。时间戳本身具有先后顺序,这为解决版权归属提供方便。面对著作权人维权难度大的困境,区块链可以说是大有作为。区块链中的共识机制能够记录每一次对数据的复制和修改,一旦区块链中的某部作品被侵权,区块链将自动生成记录并提供给全体使用者查阅,这将有力遏制各式各样的盗版行为。另外,当出现版权纠纷时,通过区块链技术所存取的电子证据也是有价值的。
所以说,网络文艺行业的违法行为不仅面临法律法规的制裁,而且遭遇技术手段的迭代升级,切不可认为在网络文艺领域“犯事”就可以那么轻易“逍遥法外”。随着法律体系不断健全,法律层级显著提升,网络文艺领域在平台治理、内容管理、数据安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版权保护开发和利用等方面正在朝着更规范、更科学、更有力的方向迈进。比如,为营造网络文艺行业发展更好的法治环境,在司法部和北京市司法局的直接领导下,7月6日中国作协组织知识产权领域资深专家、法律界专业人士、网文平台负责人、人民调解员等组成中国首家专门针对网络文艺知识产权纠纷进行调解的人民调解组织,主要开展普法教育、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维权诉讼等工作,旨在保护网络文艺作品的知识产权,维护网络作家的合法权益。
网络文艺行业有其一定的特殊性,但特殊之处不在于能逾越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网上网下的标准、尺度和导向从来都是统一的。
(作者:龚苾涵,系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