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记者 宋向乐)近日,安徽某小区内正在散步的孕妇被高空落下的玻璃瓶碎片击中右脚导致部分脚趾被切除,“头顶上的隐形杀手”——高空抛物再次引发公众关注。网友在给与受害者同情时,也发出疑问,高空抛物法律如何规定的,没有找到肇事者怎么办?没有伤到人是不是就不用担责?本期“法式”生活,我们就结合高空抛物罪来说说法律是如何规定“随手一抛”的。
安徽孕妇被砸伤案件行为人涉嫌高空抛物罪。
你的随手一抛,可能是别人的生死劫
据上游新闻报道,一名安徽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帖表示,8月24日晚,自己和怀孕34周的妻子下楼散步时遭遇高空抛物,妻子被高处扔下的芝麻油玻璃瓶碎片击中右脚,导致右脚两根脚趾严重受伤,部分被切除。
目前警方已提取瓶上指纹、DNA等信息,正在分析中。
在采访中,许多人都遭遇过“天外飞物”。
“现在想想还是觉得很后怕,如果再巧一点就砸到身上了。”在郑州花园路附近居住的晓峰说,有次加夜班回到小区正要拐进单元楼时,一个高空落下的啤酒瓶在身后两米处瞬间碎裂,吓得他赶紧钻进了楼道里。
李明(化名)和晓峰遭遇一样却没有这份幸运。2022年8月份,在内乡县某小区内从事装修作业的李明走出一楼楼道时,一个从高处抛下的生活垃圾袋砸中2楼滴水檐,致使滴水檐的玻璃瓦破裂,落下的瓦片砸伤了李明右眼及右手腕,李明为此支付医疗费用3万余元,且至今右手腕活动不便,右眼视力减退。
高空抛物入刑,别让一时疏忽成终身遗憾
一枚未熄灭的烟头,可能引发火灾;一块西瓜皮,足以让人丧命。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物品,在高空抛物的背景下,却成了致命的“凶器”。从烟头、袜子、食物残渣等小件到烟灰缸、拖把、花盆、装修垃圾等重物,高空抛物成为名副其实的“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近年来,民法典、刑法修正案相继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出规定,为司法机关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提供了行动指南。
北京市两高(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博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针对“高空抛物”规定了四类主体的责任,一是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二是可能加害者的补偿责任,三是建筑物管理人的侵权责任,四是公安等机关的调查责任。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印春律师告诉记者,首先,上文提到的安徽孕妇被砸伤案件行为人涉嫌高空抛物罪。
《刑法》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人高空抛物造成他人重伤甚至死亡的,依照上述条文规定,就不再适用高空抛物罪这个罪名,刑罚也会更重。
具体来说,如果通过高空抛物的方式故意伤害或者杀害他人,在刑法上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如果是过失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那么可能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说过失致人重伤罪这两个罪名。
小区里张贴的禁止高空抛物标语。
没有找到肇事者,整栋楼的使用人都要担责?
“为什么别人扔的东西,我却要来担责?”“找不到肇事者,那就共同赔偿。”网友对找不到高空抛物肇事者该如何补偿的问题讨论激烈。
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高空抛物或者坠物造成的侵害案件,并不能找到真正的侵害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张博表示,没有找到肇事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所有“可能加害者”都有补偿责任。可能加害人的确定,由公安等机关调查。如可确定某户型或楼层以上业主为可能侵权人, 则由这部分主体进行补偿。如果确定不了,那么整栋楼的业主均须承担补偿责任。
“当然,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比如有证据证明当时家中无人。同时,如果物业服务公司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也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张博说。
王印春表示,关于民事赔偿,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公权力的介入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公平
抛物者只有一个人却让大家一块跟着受罚,是不是有点不公平?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岳屾山律师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因为如果找不到具体侵权人的话,要由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补偿,这虽然对于楼里居住的非加害住户不公平,但是从受害人的角度来讲,被楼上扔下的东西砸成重伤甚至死亡,如果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和赔偿,又是极大的不公平,所以这是从以人为本的角度来设置了这种规则。”
岳屾山说,“现在的《民法典》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对这类案件进行调查,这样就能够利用公权力来确定谁是侵权人。因此,以后再发生类似事情,将不会再让业主或者受害人自己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去寻求补偿、赔偿和寻找侵权人了。”
在岳屾山看来,更重要的一点是,民事归责方面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的标准,是指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这栋楼里有可能实施这类行为的人,可能就要承担责任。但是刑事责任方面必须严丝合缝,不能有一丝合理的怀疑。所以,通常共同补偿实施的只是民事责任,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岳屾山认为,关于对受害者的补偿,应该通过多元的救济途径,一方面是由有可能加害的业主承担补偿,另一方面是可以设定相应类型的保险。高空抛物事件比较常见,对于物业公司来讲,《民法典》中已经加入了管理者的责任规定,因此也可以设定相应的保险来进行赔偿。
高空坠物“杀伤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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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空抛物的高度,上述法律并未给出明确定义。从字面意思理解,高空抛物是指“从距离地面有一定高度的空间”向外投掷、丢弃物品的行为。那么,距离地面多高的高度属于“高空”呢?
原国家标准局(已撤销) 1983年4月15日发布的《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83)》第1.1条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参照此规定,高空抛物中的“高空”应当是指距离地面2米以上的空间。就居民住宅楼而言,二楼及以上居民所处的专有空间,距离地面都在2米以上,故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高空”,居住者向外抛掷物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高空抛物”。
高空抛物的杀伤力有多大?
按照物理学常识,同等质量的物体,所处的高度越大,势能就越大,从高处坠落到地面时的速度就越快,动能就越大,所产生的杀伤力就越强。也就是说,是速度让不起眼的小小物体产生了巨大的杀伤力。
子弹之所以能置人于死地,原理就在于此。根据网络公布的实验结果,一个重30克的鸡蛋从18楼抛下,可以砸破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以致人死亡;一个空易拉罐从15楼抛下可以致人残疾,从25楼抛下可以致人死亡。从高空抛掷的小质量物体杀伤力尚且如此巨大,大质量物体就更不用说了。
高空抛物没伤人犯法吗?
无论高空抛物有没有砸到人都犯法,因为该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如果故意进行高空抛物,即使没有伤人,但该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其认识程度,有可能会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如果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权益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则损害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直接伤到人,并不意味着免责。比如,砸坏了他人财物需要赔偿。如果抛物惊吓到了他人致人摔伤,一样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极端情况下,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管是否伤到人,均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张博呼吁,为更好地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规制,准确区分责任认定,建议相关立法部门增设相应行政处罚条款,并明确刑事入罪具体标准,以形成民行刑三法有效衔接、递进适用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