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4年12月17日07:33

来源:河南日报

关于《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4年9月25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李哲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了《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现就起草情况和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宪法性制度。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以及加强备案审查数智化建设等一系列新任务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大会上提出,要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因此,需要通过制定备案审查的地方性法规,将党的决策部署转化形成完备的法律制度,促进备案审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显性化。

  (二)是切实增强地方人大监督实效的必然要求。规范性文件是为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而形成的重要文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方式和常用抓手。通过制定该条例,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纠正规范性文件中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既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法制统一,也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纠正制定机关的不当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提高人大监督实效。

  (三)是将实践经验上升为法规规范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在完善工作制度机制方面做了很多有益探索,在拓展报备范围、丰富审查方式、完善纠错手段、推动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全覆盖、加强备案审查数智化建设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这些都有必要加以固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是及时总结备案审查实践经验、从制度层面巩固提升工作成果的需要。

  二、立法坚持的原则

  在立法过程中,我们注意把握了以下几点:

  (一)突出引领性,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坚持党的领导具体地、现实地落实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各方面全过程。

  (二)突出规范性,确保起草质量。坚持制度设计与立法法、监督法、地方组织法等上位法有关规定和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要求相衔接。同时立足省情,系统总结本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经验做法,切实发挥条例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引领和推动作用。

  (三)突出实践性,确保切实解决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守正创新,认真研究、全面分析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制定条例积极回应有关方面的关切与诉求。通过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专家咨询机制、衔接联动机制等,推动省市县乡备案审查工作均衡发展,打通备案审查最后“一公里”。

  三、《条例(草案)》的形成过程

  按照《河南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法工委具体承办《条例》的制定工作。2024年3月,成立了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公乐担任组长的立法工作专班。立法工作专班把本条例制定,作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实际举措,作为在更高水平上推进法治河南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构建更加完善备案审查制度体系的具体行动,集中力量有序开展立法各项工作。5月,在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的重要论述以及监督法等法律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备案审查工作实际,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6月,向省直有关单位、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发送征求修改意见的函,期间,立法工作专班成员赴郑州、洛阳、焦作等10个省辖市参加《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面对面听取意见建议,共收集意见建议375条。7月,立法工作专班对修改意见建议进行集中研究,不厌其详、数易其稿,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发送省人大常委会各专工委、省直有关单位、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在河南人大网上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经梳理,共收集各方面反馈意见432条,采纳175条,其中,收到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修改意见16条,采纳5条。8月,立法工作专班成员赴甘肃、宁夏进行考察学习和实地调研。9月2日,法工委召开办公会,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9月18日,法工委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将《条例(草案)》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科学确定备案审查工作体制。为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根据河南实际,结合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队伍等状况,《条例(草案)》第五条明确省、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实行“专职专责”的工作体制,县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实行“统专结合”的工作体制,规定省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县级人大常委会确定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研究处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省、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各专工委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县级人大常委会各专工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同步审查;省、设区的市、县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或者人大常委会确定的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等工作。

  (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条例(草案)》第七条明确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依托代表联络站、基层立法联系点、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示范点等载体,引导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同时,在各章中分别作出规定,如第二十四条规定可以通过调研走访、论证会等方式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将审查结论及时反馈给审查建议提请人,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三)明确规范性文件报备审查范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强化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将地方法院、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条例(草案)》据此在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将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范围。同时,在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关等属于人大常委会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接受同级或者上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实现人大监督对象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全覆盖。

  (四)细化审查方式和审查内容。《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等方式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细化了职责分工、审查流程、时限要求等。在审查内容上,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以合法性审查为重点兼顾适当性审查。同时,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对涉宪性问题统一由省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的工作机制。

  (五)完善纠错程序和处理方式。《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规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先与制定机关交换意见,取得一致意见的要求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督促其纠正。制定机关不同意修改、废止问题文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常委会会议提出修改、废止、清理、撤销的议案、建议,进一步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编辑: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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