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岩 李新领
种子,作为粮食安全的基石,堪称农业的“心脏”。粮食安全能够为国家繁荣以及人民幸福提供重要保障。种业的发展与整个国家的农业发展息息相关,加强种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有助于激发农业科研创新的活力,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水平的不断提升。我省是农业大省,我省的种业发展关系到当地乃至全国农业发展。当前种业市场发展中种质资源良莠不齐,侵权问题屡见不鲜,对种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一、我省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
近些年我省不断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其中就包括了种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整体来看,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相关案件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全省知识产权相关案件数量增长速度很快。近三年来,我省知识产权相关案件数量以每年约27%的速度上涨,这意味着群众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视程度增加,对知识产权案件办理专业化和满意度的要求不断提升。
(二)全省各地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不均衡。对于知识产权案件而言,更加集中地发生在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如郑州市,2023年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6725件,占全省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27.70%。
(三)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增幅较大。2022年,我省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中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数量为118件,2023年为147件,增幅达到了24.58%。2023年我省新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1715件,较去年增加近一倍。上述数据说明我省种业知识产权相关案件发案率正在快速增长。
二、河南省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省作为全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和农作物种子繁育基地,种业发展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近年来,全省大力推进种业科技创新,培育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种业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然而,随着种业快速发展,司法保护面临诸多挑战。
(一)法律法规有待完善。在实践中,种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技术迭代的速度远远超过了现有法律法规的更新速度,导致许多创新成果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保护。如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涉及复杂的生物信息和分子机制,使得知识产权的界定更加困难,特别是在专利权的申请和归属上,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此类案件中,司法机关往往缺乏相应的法律裁判依据。
(二)执法力度有待加大。实践中,在行政执法领域,我省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存在不足。一方面,执法部门职责不清、协调不足,执法效率低下;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取证困难且维权成本较高,使得一些侵权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打击;在刑事领域,部门联动不足,无法有效形成打击合力。打击假冒伪劣种子及农资违法犯罪行为涉及部门多、领域广、周期长,是一项综合性的治理工作,缺少任何一方,都无法从源头上根治危害种业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司法程序有待优化。根据相关数据,我省知识产权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为6个月左右,平均审理周期相较于其他省份偏长。这一趋势同样适用于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案件,导致权利人维权面临周期长的困境。在实际操作中,立案门槛较高、立案程序烦琐等问题仍然存在,给权利人维权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四)产权意识有待增强。种业从业人员知识产权意识普遍较为薄弱。部分从业人员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往往在不知不觉中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三、提升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法律制度与政策体系。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要以不断完善的法律制度与政策体系为基础。健全商业标志权益、商业秘密、著作权、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地方保护制度,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基于法律的滞后性以及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践工作发展变化的复杂性考虑,可以通过政策体系的完善来加强新业态新领域保护。比如,针对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新兴领域,制定和完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规则,确保新兴领域种业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
(二)加强司法与行政、行业的协同合作。注重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配合。通过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协调会商机制和诉调对接机制等方式,推动种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高效协同,为快速查处种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供保障,确保司法解决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一是搭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合力。二是加强行刑衔接,合力打击犯罪。危害农资安全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必须依托行政法规具体规范内容予以评价,构成犯罪以违反行政法规为前提,部分刑事案件证据系由行政执法证据转化而来,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共同会商,在事实及金额认定、品种认定及伪劣种子认定等方面积极协作,提供有力证据支撑。
(三)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缩短案件办理周期。针对案件办理周期较其他省份过长的特点,应在优化案件管理与流程上下功夫。一是建立专门性知识产权类案繁简分流机制,对种业知识产权案件科学分类,根据复杂程度、标的大小等因素,实行小额速裁、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模式;二是加强流程跟踪管理,明确时间节点,对案件立案、送达、审理、判决等流程严格跟踪监督,确保案件在各阶段能得到及时处理;三是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开展针对性业务培训,提高司法人员对种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理解运用能力,提升专业技术问题的辨析能力。
(四)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针对不同对象开展精准宣传。面向种业企业,走访了解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需求和困惑,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提供针对性的指导和建议。面向普通群众,利用多种媒体渠道广泛传播普及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知识,发放宣传资料,讲解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对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民权益的重要性;同时,可结合典型案例进行深度解读,定期发布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剖析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裁判思路。
(五)提升检察监督保护作用。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农业、种业安全、假农资犯罪等刑事案件,严厉打击侵犯种业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的同时,还应注重发挥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由点及面的广泛作用,强化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等部门共同发力,推动农资市场的整治;同时加大开展公益诉讼力度,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及相关部委精神,种子安全已经成为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监督领域。
(吴岩系新乡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新领系新乡市卫滨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