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警方通报11起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

2021年08月11日09:10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记者 宋向乐)为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的通告》。8月11日,河南省公安厅集中通报11起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这11起案件是:

  8月4日,焦作孟州市西虢镇全义防疫卡点民警在设卡盘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郭某琳、杨某怡(女)两人拒不配合接受检查,并对卡点民警进行辱骂、殴打,郭某琳使用一铁凳将民警左腿砸伤。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已对郭某琳、杨某怡以涉嫌袭警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8月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阮某林(男,32岁,户籍地:河南省潢川县,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陪护人员)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经初步调查,阮某林系7月30日被确认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在其接受防疫工作人员询问时,故意隐瞒其于7月16日至30日期间多次到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附近网吧上网等事实,存在传播新冠肺炎病毒严重危险。

  8月5日,焦作修武县张某艳通过手机在微信群里发布“焦作有确诊病例,不让公开,领导怕撤职”的信息。公安机关接报后,迅速开展调查。经查实,张某艳发布的信息为虚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张某艳的行为属于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已对其作出行政罚款500元的处罚。

  8月5日,驻马店遂平县戈某阳虚构事实,在微信群内称自己接触了确诊者,是密接者,身体有发热、乏力、咳嗽症状,并去过遂平县、驻马店市内大市场、超市,引发公众恐慌,造成恶劣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戈某阳的行为属于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已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8月6日,郑州管城区居民石某安在管城区紫英佳苑小区核酸检测采样点拒不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未佩戴口罩,并多次辱骂劝阻其的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已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8月6日,郑州金水区居民李某在惠济区北三环良库工舍门口,接受防疫人员陈某华检查时,与其发生口角并使用头盔对陈某华实施殴打,致陈某华多处受伤,后又使用管制刀具对陈某华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已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

  8月6日,驻马店西平县柏城街道办事处居民王某将不同微信群内核酸检测采样点打架视频进行整合,虚构了东关居委会、三里湾等核酸检测采样点发生打架的事实,并转发至多个微信群,被网友迅速扩散,造成恶劣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王某的行为属于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已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8月7日,济源市郑某战在北海街道办事处三庄学校核酸检测采样点进行核酸检测采样时,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故意插队引发现场混乱,维护现场秩序的北海派出所警务人员上前劝阻时,其不听劝说并殴打警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已对郑某战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8月7日,焦作解放区王某滔在进入解放区丰泽园小区B区南门时,拒绝配合社区防疫工作人员进行扫码、登记,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殴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已对王某滔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8月8日,安阳汤阴县网民周某娥在微信群“某村民群”(群成员:498人)中发布不实信息,给防疫工作带来恶劣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周某娥的行为属于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已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8月8日,商丘睢县网民闫某然在一个微信群内发布虚假信息,编造睢县河堤乡卫生院一名医生去过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回来后在核酸检测中为阳性的虚假事实,引发群众恐慌。公安机关迅速开展调查,经查该信息为虚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闫某然的行为属于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已对其作出行政罚款5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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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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